(一)貫徹執行《水法》、《森林法》和國家、省、大連市有關水利、林業行政工作方針、政策及法律、法規、規章;擬定全市水利、林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,并組織實施、監督檢查。
(二)統一管理、合理開發利用全市水資源、林業資源。
(三)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。
(四)負責全市水庫、河道、灌溉、水土保持等工程管理。
(五)負責全市新建、維修、改造水利工程的立項、設計、審查、組織施工、質量監督及竣工驗收工作。
(六)負責全市水資源利用的統一平衡及用水分配。
(七)負責全市水庫水域淡水漁業生產指導及漁政工作。
(八)負責全市水利統計和水利基金征收工作。
(九)負責全市農田基本建設、抗旱防汛工作。
(十)組織開展植樹造林、封山育林和全民義務植樹活動;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。
(十一)負責森林資源管理,組織全市森林資源調查、規劃、設計及動態監測,建立資源檔案,掌握資源變化情況,制定經營方案,辦理征占用林地手續,負責林木采伐審批工作。
(十二)負責造林勘察設計、技術指導、檢查驗收、幼林撫育、林業育苗、林業技術推廣工作。
(十三)負責森林資源保護,制止、打擊亂砍濫伐和盜伐等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;負責森林病蟲害的防治和檢疫。
(十四)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。
(十五)負責全市蠶業生產技術指導工作。
(十六)負責全市林業統計和林業基金征收工作。
(十七)負責全市森林防火和綠化工作。
(十八)負責局直屬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及鄉鎮街道水利、林業工作指導。
(十九)負責局機關、直屬單位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。
(二十)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各項任務。